原創作者:許倩、金威霖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的一起執行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例明確將直播收益、數字藏品等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範疇。這一司法實踐為破解“執行難”提供了創新路徑。

某實業公司及王某的合同糾紛案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經查控系統查詢,發現王某名下無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的傳統財產,案件一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後申請執行人發現線索:**王某長期在某直播平台從事鑽石銷售帶貨活動,擁有固定帳號及收益。**該線索被提交至北京法院“執行財產線索接轉中心”,並迅速移交至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法院核實情況後,向平台運營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凍結並扣划了王某帳戶內的直播收益約20萬元。案款執行到賬後,雙方達成了以未來直播帶貨佣金分期折抵剩餘債務的和解協議。該案的成功辦理,為處理類似新型財產執行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範本。
網絡虛擬財產兼具“虛擬性”與“財產性”的雙重屬性:前者決定了其存在方式和執行路徑的特殊性,後者則構成了其可作為責任財產的法理基礎。
1.虛擬性
與傳統財產不同,網絡虛擬財產的“虛擬性”體現為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確了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地位。
2.財產屬性
儘管具有虛擬屬性,但網絡虛擬財產具備財產的三大核心特徵,因此屬於責任財產範疇:
因此,具備上述屬性的虛擬財產屬於責任財產,法院可依法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司法實踐中,可強制執行的虛擬財產類型正不斷拓展:
1. 數字資產類:如數字藏品(NFT)等
2. 帳號與虛擬物品類:具有高商業價值的自媒體帳號(如抖音、微信公眾號等);直播等平台刷禮;高級別遊戲帳號及稀有裝備;有價值的域名。
3. 收益權與經營權類:網絡平台店鋪經營權;具有財產屬性的會員權益等。
4. 數據財產類:企業合法持有的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庫、客戶信息資產等。
判斷標準正如上一點所說:是否具備明確的財產價值、能否被有效控制、以及是否可以合法估價和變現。
基於上述財產屬性,除了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之外,司法實踐已探索出其他多種行之有效的執行路徑:
1. 直接拍賣變現
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將一名被執行人的頂級遊戲帳號在司法拍賣平台公開拍賣,最終以21.3萬元成交,順利變現。【(2025)川1623執961號】
2. 以物抵債
在周某與株洲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經協商,申請執行人同意接受以被執行人公司的直播帳號抵償全部債務,完成帳號權限交付後結案。
對於債權人及代理律師,可採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線索挖掘,調查被執行人是否為:
別再只盯著房產、車子這些傳統資產。您的債務人可能正把財富藏在手機裡。請重點排查被執行人是否活躍於以下領域:
第二步:鎖定目標,向法院提交“精準線索”
找到線索只是開始,提交給法院才是關鍵。
第三步:因“財”施策,提出針對性執行申請
不同類型的虛擬財產,執行方式也不同。向法院提交申請時,務必對症下藥:
第四步:平台協作:明確法律義務
法院的判決需要平台配合才能真正生效。這一步,我們需要推動法院主動出擊:
總結:
從發現線索到最終回款,這條路徑是清晰的:查人找物 → 提交法院 → 分類申請 → 平台配合。
每一步都需要策略和耐心,但只要方法得當,虛擬資產這塊“新大陸”,同樣可以成為債權人實現權益的有效保障。
北京高院的這一案例,釋放了一個清晰而重要的信號:虛擬財產,不再只是屏幕裡的一串代碼,而是受法律保護的“真金白銀”。
虛擬財產的執行從個案走向常態,是司法與時俱進的必然一步。它讓法律觸角延伸至數字世界,也讓每一份數字勞動的價值,都擁有了實實在在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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