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上市公司為了解決低估問題,有必要改革並購相關公示制度。這源於應加強董事會對股東的忠實義務,並通過公示引導更透明的決策主張。
現行《資本市場法》及施行令僅對董事會的"確定決議"賦予公示義務,因此即使對外部提出的收購請求予以擱置,也缺乏將其公示的依據。這存在維持以大股東為中心的非公開交易慣例,從而損害全體股東利益的問題。實際上在韓國,市淨率低於1.0的低估企業佔科斯達克上市公司總數的69%,其中40%的市淨率被評估為低於0.5,處於"嚴重低估"狀態。
經濟加研究所代表李龍雨在此背景下強調了重整公示制度的必要性,並指出應將旨在變更經營權的收購提案納入重大事項報告提交事由。他還表示,應具體化"嚴肅收購提案"的標準及公示內容,並強制要求公司對旨在變更經營權的公開收購表明正式意見。
縱觀全球市場,在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若存在針對低估上市公司的私募基金或競爭公司的收購提案,規定董事會必須對此進行周密審議並務必予以公示。日本自2023年經濟產業省發布"企業收購指南"後,已體驗到並購市場的活躍,這導致了低估上市公司的減少。
我國也有必要參考這些先進案例,改革並購提案相關公示制度並提高董事會的責任性。這將成為通過保護股東價值和恢復市場信任來解決低估問題的關鍵。若未來公示制度得以改革,預計在韓國股市也將產生提高企業透明度和股東價值的積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