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資定向增發儲架發行制度。資訊揭露工作規範程度較高的上市公司申請競價定增的,可採取一次註冊、多次發行方式,更好適應雙邊市場特徵,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場時機實施融資,引導其理性融資、有序融資,減少一次性大額融資對市場的擾動。
二是優化小額快速再融資制度,在擬融資規模不超過淨資產20%的前提下,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額快速融資上限從3億元提升至6億元,淨資產超過100億元的特大型企業小額快速融資上限提升至10億元;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額快速融資上限從1億元提升至2億元。同時,將小額快速再融資由上市公司年度股東會授權修改為上市公司股東會授權,提高融資靈活性。
三是實行統一的市價發行定價機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須以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確定發行價格,推動定價市場化,並完善鎖定期安排,更加體現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四是簡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定增條件。支持運行規範、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參與上市公司定增,發揮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幫助上市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同時,將此類發行限售期延長至36個月,發揮市場機制約束作用。
五是強化可轉債監管要求。明確滬深可轉債與定增、增發、配股適用相同的再融資間隔期要求,並加強對發行可轉債相關償債能力約束的要求。
六是進一步明確募集資金投向主業等監管要求。優化財務性投資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強調募集資金應當投向主業。
風險提示及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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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億 熱度
139.02萬 熱度
中國證監會就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資規則公開徵求意見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建立再融資定向增發儲架發行制度。資訊揭露工作規範程度較高的上市公司申請競價定增的,可採取一次註冊、多次發行方式,更好適應雙邊市場特徵,便利上市公司迅速抓住市場時機實施融資,引導其理性融資、有序融資,減少一次性大額融資對市場的擾動。
二是優化小額快速再融資制度,在擬融資規模不超過淨資產20%的前提下,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小額快速融資上限從3億元提升至6億元,淨資產超過100億元的特大型企業小額快速融資上限提升至10億元;北交所上市公司小額快速融資上限從1億元提升至2億元。同時,將小額快速再融資由上市公司年度股東會授權修改為上市公司股東會授權,提高融資靈活性。
三是實行統一的市價發行定價機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須以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確定發行價格,推動定價市場化,並完善鎖定期安排,更加體現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四是簡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定增條件。支持運行規範、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參與上市公司定增,發揮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幫助上市公司長期持續穩定發展。同時,將此類發行限售期延長至36個月,發揮市場機制約束作用。
五是強化可轉債監管要求。明確滬深可轉債與定增、增發、配股適用相同的再融資間隔期要求,並加強對發行可轉債相關償債能力約束的要求。
六是進一步明確募集資金投向主業等監管要求。優化財務性投資等相關要求,進一步強調募集資金應當投向主業。
風險提示及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