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撤回 2018 年加密貨幣銀行限制,新的法律開放讓數位資產公司獲得受監管的存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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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正在為數位資產公司開放受控的銀行通道,扭轉多年限制,並以受監管的方式提供存取。此舉允許持牌實體在嚴格監督下與銀行整合,同時維持緊密的風險控管。

重點整理:

  • 巴基斯坦讓持牌加密貨幣公司取得銀行服務,扭轉了先前的全面性禁令。
  • 銀行在為持牌公司入金/上線時,必須採取嚴格的盡職審查與 FMU(金融監控單位)申報。
  • 巴基斯坦解除其於 2018 年的禁令,該禁令阻止銀行處理、交易或持有加密資產。

SBP 公告推翻 2018 年限制,為 VASP 開放銀行存取

巴基斯坦最新的監管更新正在改變數位資產公司與正式金融體系的連接方式,指向更具架構的監督模式與受控參與。於 4 月 14 日,巴基斯坦國家銀行 (SBP) 發布 BPRD 公函第 10 號(2026),允許受 SBP 監管的實體在符合明確的合規條件下,為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s) 開設帳戶。

該公函承接近期的立法進展,為此項轉變提供法律基礎。文件明確承認監管的法制基礎,指出:

「《虛擬資產法》(2026)已經制定,據此,巴基斯坦虛擬資產監管局 (PVARA) 已成立,作為法定主管機關,負責在巴基斯坦對虛擬資產活動進行授權、監管、督導與監督。」

在上述框架之下,該指令實質上取代了先前的限制,允許受監管機構與持牌實體合作,並指出:「在遵守文中所列條件的前提下,受 SBP 監管的實體 (REs) 得以開設由 PVARA 依法授權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s) 的銀行帳戶。」

這項政策轉向,清楚展現了相較於 SBP 於 2018 年 4 月 6 日發布的 BPRD 公函第 03 號的明確反轉。在先前那份指令中,央行表示:「像比特幣、萊特幣、pakcoin、onecoin、dascoin、pay diamond 等 (VCs) 的虛擬貨幣,或初始代幣發行 ( ICO) 代幣並非巴基斯坦政府所發行或保證的法定貨幣。」它也表示,受監管的機構「被建議避免處理、使用、交易、持有、移轉價值、推廣以及投資虛擬貨幣/代幣」。2018 年的公函涵蓋銀行、開發金融機構、微型金融銀行、支付系統營運商以及支付服務提供商。當時央行強調:「任何就此類事項的交易,均應立即向金融監控單位 (FMU) 申報,並被視為可疑交易。」

SBP 對 VASP 銀行存取維持嚴格控管

新的架構為金融機構導入了詳細的作業與合規要求。銀行在為機構接收服務/導入之前,必須直接向 PVARA 核驗 VASP 的授權,並建立隔離的客戶資金帳戶以處理獲授權的交易。這些帳戶必須是不得以利息收益的(nonremunerative)、以巴基斯坦盧比計價,且不得用於現金交易,或作為擔保品。

在這些防護措施之外,受監管實體被要求透過評估每家 VASP 的商業模式、客戶導入流程與地理曝險來強化盡職審查措施。風險分級(profiling)系統也必須更新,以反映與數位資產相關的風險;同時,在既有法律下,持續的監控與向金融監控單位申報可疑交易仍屬強制。

該指令亦為尋求全面授權的公司提供了過渡路徑。持有 PVARA 出具的無異議證明(no-objection certificate)的實體,可存取僅限特定用途的帳戶以完成授權要求,但在取得正式核准前,較廣泛的服務仍受限制。該公函重申:

「REs 不得使用自有資金或客戶存款投資、交易或持有虛擬資產。」

這項限制凸顯了 SBP 的審慎立場:在提供存取的同時進行風險抑制,並在所有適用的監管框架下維持完整的合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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