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有人問我關於房貸合同的事兒,這讓我想起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權利——撤銷權。在美國,聯邦真實借貸法(Regulation Z)其實給了消費者一個小窗口期,讓你在簽完文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改變主意。這對房地產交易特別有用,尤其是當你突然意識到自己可能做了一個糟糕的決定的時候。


我先說清楚啊,這個權利不是萬能的。比如你已經買了房子,想反悔?不行,你得把房子賣出去,那成本就大了。但如果你是在做房貸再融資、套取房屋淨值貸款(HELOC)或反向抵押貸款,情況就不一樣了。這些情況下,撤銷權就能派上用場。
場景是這樣的:周五你簽了貸款合同,拿到了關閉披露文件和撤銷權通知。从周六開始算第一天,周日不算(不是工作日),周一是第二天,周二是第三天。到了周二晚上11:59分,一分鐘後你就沒有撤銷權了。這三個工作日的窗口期就這麼關閉了。
為什麼會有這個權利呢?說白了就是保護消費者。也許你突然發現利率下降了,不想被鎖定在更高的利率上。也許你最近失業了,知道新的月供會成為負擔。也許你只是單純地後悔了。不管什麼原因,你都不用向貸款機構解釋,直接行使撤銷權就行。
但這裡有個關鍵點:如果貸款機構沒有給你提供準確的關閉披露文件和撤銷權通知,或者披露信息有誤(比如利率信息不準確),那撤銷期就會從三天延長到三年。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保障。
如果你真的想撤銷,必須用書面形式通知貸款機構,而且要在三天窗口期內寄出或送達。我建議你留一份副本,最好還能拿到書面確認,證明你在規定時間內行使了這個權利。這樣萬一貸款機構日後耍賴,你就有證據。
有時候你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利,但只能在遭遇真正的財務緊急情況下,而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貸款機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不過老實說,大多數貸款機構都不太願意同意,因為他們擔心監管機構或律師日後會質疑他們是否真的遵守了真實借貸法。
說到底,整個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確保借款人真正理解他們簽署的協議,防止貸款機構在借款人缺乏經驗的時候佔便宜。這對房地產市場的參與者來說是個重要的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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